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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2000年9月2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以烟政发[2000]102号下发了《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这一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国发[1996]44号《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鲁政发[1999]97号《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并结合烟台市的实际而制定出台。具体作一介绍:

  一、实施范围:凡驻本市城镇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央、省、市属驻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当地统筹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要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目前,烟台市先在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试行,后逐步推开。

  二、医疗保险金筹集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有的县市7%),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构成,二者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5%划入统筹基金,35%划入个人帐户。

  三、参保职工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一个医疗年度(从当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内,参保人员因病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分段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0%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8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12种(类)统筹病种患者的日常门诊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80%,退休人员支付85%。其中,尿毒症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肾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其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肾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个人先负担5%。

  四、起付标准、封顶线概念:起付标准是指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数额。烟台市规定的起付标准是:一级医院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二级医院为10%;三级医院为12%。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2003年4月至2004年3月期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三级医院为700元。未进行医院等级评定的定点医院,暂按二级医院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2200元。

  五、统筹病种:下列疾病暂列为统筹病种:(一)白血病;(二)尿毒症;(三)脑出血急性期(含急性期后需特殊护理依赖的);(四)颅内占位性病变;(五)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六)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七)大面积烧伤(全身Ⅱ°50%以上,Ⅲ°30%以上的急性期);(八)肝硬化失代偿期;(九)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肺功能症状、合并心功能不全);(十)心功能Ⅲ级以上(含Ⅲ级);(十一)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十二)脑血栓(造成肢休功能障碍、需特殊护理依赖的)。

  六、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政策:
  (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筹集分别以上年度统筹范围内全部离休人员和全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人均医疗费为标准,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其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据实报销。
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期间,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为每人6700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为每人6000元。
  (二)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的报销标准。按各级医院普通床位费收费标准报销。《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规定,一级医院每床日6元;二级医院每床日10元;三级医院每床日15元。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离休干部,其住院床位费按市保健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报销。
  (三)离休人员定点医院的选择。为方便就医,离休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到定点医院就医,也可持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异地安置的,可就近选择一至二所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其选定医院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四)离休人员的就医。门诊就医时,持本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专用门诊处方本》到定点医院就医。住院治疗从住院之日起5日内,由所在单位填写《职工住院登记表》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需开设家庭病床的,由定点医院提出建议,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七、大额医疗救助制度:参保职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解决。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于每年三月份一次性缴纳,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养老金中直接扣缴。大额医疗救助的医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年度一致。大额医疗费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药品目录、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范围和支付标准)之内的,按照超额的90%支付,个人负担10%,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医疗保险的几项具体政策
  (1)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补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3)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凡参加工伤、生育社会统筹的,分别从工伤、生育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4)参保职工出差、探亲期间因急症在处地就医及异地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和异地安置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凭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用药处方、治疗费用清单和单位证明信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无用药处方或收费明细的,其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20%,然后按相应规定报销。

  (5)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含停保一年以上又重新参保的人员)必须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社会统筹医疗金支付的待遇。未满一年的,按社会统筹医疗金支付待遇的50%执行。

  (6)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但缴纳了大额医疗救助费的参保职工,其发生医疗费用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从大额救助金中予以支付,以下部分待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结算。

  (7)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今年12月份,市政府以烟政办发[2002]114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解决市直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凡长期处于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半停业状态,以及职工平均收入连续六个月以上达不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欠缴一年以上的单位均可申请为困难企业。凡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单位,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被认定的困难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书面通知单位。认定期暂为一个医疗年度。期满后仍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重新认定。认定期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改按正常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困难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帐户。对无能力同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协议后,可先单独缴纳医疗保险费。有离休人员的单位,应优先缴纳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以保证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困难企业职工实行住院和统筹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其发生的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市直统筹病种患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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