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业务介绍

  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劳动争议。
  烟台市芝罘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驻烟企业及烟台市市属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到烟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县市区属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到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办理程序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仲裁庭的组成人员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劳动仲裁庭的工作程序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时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费用标准及承担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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