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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法律手段。烟台市各地自1995年起,相继建立起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几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级别管辖。中央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和外省、部队驻烟用人单位由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烟台市直属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察;各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二)招用劳动者情况;
(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五)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七)遵守国家有关安置人员规定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九)遵守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十)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十一)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
(一)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其监察对象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情况进行的一般性的、全面的、经常的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涉及内容广泛、全面,涉及所有的监察对象,是监察机构经常性的业务,通过日常检查,加大对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每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每年日常检查单位不少于50户次。
(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对某一方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集中检查,如对工资支付方面的检查、合同签订情况的检查、社会保险情况的检查等;也有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用人单位的检查,如对外资企业的检查、对私营企业的检查;也包括对某一特定行业的检查,如对服装加工业工时情况的检查,对建筑业用工情况的检查等。专项检查有利于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的问题。
(三)举报专查
举报专查是劳动监察机构对于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的专门调查和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或者控告,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举报人可以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设置的举报信箱以及设立的举报接待室,如实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年度检查
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所有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全面的监督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方式。1996年7月,原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根据部省通知要求,烟台市自1997年建立了劳动年检制度。
劳动保障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用人单位上年度在用工、劳动合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职业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劳动年检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部署阶段,研究年检内容,准备年检表格资料,对年检工作进行部署;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准备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资料;三是审查阶段,劳动监察机构集中对各单位提供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劳动保障年检一般在每年的年初进行,检查之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通过媒体通告、信函、电话等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时间和地点。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主动参加年检。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可视情况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以500至5000元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一)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确定检查人员;
3、实施监督检查;
4、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
(二)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直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做出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决定;
4、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5、送达。
(四)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妨碍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遵守的规定
(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做出书面答复。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期限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1、接待群众来人来访,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要态度和蔼,解释耐心,答复准确。
2、严格依法行政,案件办理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3、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严禁到用人单位吃、拿、卡、要、报。实行公开办案,不主观臆断,不以感情代替法规政策,不拿原则作交易。
4、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人保密,不准泄露尚未公开的案情,不准泄露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5、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处结案件发现有认定事实错误、证据虚假、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对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或限定时间内停止执法,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实行工作责任制和不作为追究制度。因工作态度、服务质量、执法不廉政等被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或因责任心不够或主观努力不够,导致有关工作未能及时落实、产生影响或出现重大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并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535)6244654
通讯地址: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7-2号,烟台市劳动监察处
邮政编码:2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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